2016年6月28日 星期二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試辦國民中小學自造教育示範中心 作業要點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試辦國民中小學自造教育示範中心作業要點
一、依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創新自造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增進國民中小學學生對自造精神之瞭解。
  (二)提供國民中小學師生設計與製作之機會與場域空間,以提升學生設計與製作之能力。
  (三)培育學生具備自造者精神並內化為終身素養。
三、補助對象: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縣市政府)。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期間:依本署訂定之時程辦理。
  (二)申請程序:由各縣市政府提出試辦計畫向本署申請辦理。
  (三)審查方式及程序:各縣市政府於規定時間內送件,由本署邀集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委員會審核之,包含書面審查及口頭審查。
  (四)審查原則:就行政運作、經費運用、課程與教學、教學設備及辦理成效等項目進行審查,並經審查會議決定之。
五、補助原則:
(一)   補助示範中心:
1.   新設示範中心經費:每中心最高補助經費新臺幣(以下同)四百五十萬元,建置該中心所需人事、業務與設備及對師生辦理相關活動等,由各中心自行彈性運用(含第一年之維運費用)。第一年經費編列未達最高補助額度四百五十萬元者,所餘補助額度得納入未來學年度編列,補助經費注意事項如附件。
2.  設立第二年起年度維運經費:既有示範中心每中心每年補助最高一百五十萬元之維運費用,辦理該中心之人事費用、自造教育相關活動及設備維護。
(二)   補助示範中心之人力:
1.  設中心之學校置1名示範中心組長(主任),負責推動中心業務者,得依「公立中小學校校長、幼兒園園長及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表」規定補助職務加給。
2.   設中心之學校為辦理示範中心業務,得視實際需求聘任1名專職人員,或酌減協助中心業務教師之授課節數;其減授之節數,由學校主管機關定之。
3.   各中心辦理課程教學應由具有自造教育專長之教師或該行業實務專家擔任,並優先進用兼具合格教師證書及與自造教育相關證照或實務經驗者。
(三)   本補助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並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至百分之七十;屬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至百分之八十,屬第三、四、五級者,最高補助比率至百分之九十。
(四)   本補助要點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配合本署重要政策推動情形、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增減補助比率,最高以補助百分之九十為限。
(五)   前述補助經費之請撥、執行及結報應依據「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六、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由本署依申請計畫核定補助經費,並函請受補助對象依核定補助經費掣據請款。
  (二)受補助對象應於辦理結束後二個月內,依據「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併同成果報告函報本署辦理核結相關事宜。
七、成效考核:
  (一)本署得視受補助對象辦理情形,委請受補助對象規劃辦理計畫成果發表會,以分享執行成果並進行經驗交流。
    (二)受補助對象應就行政運作、經費運用、課程與教學、教學設備及辦理成效等項目建立管理考核機制,並彙整其考核成效納入成果報告。
  (三)本署得視需要赴受補助對象了解辦理情形,並作為次一年度補助之參考。

附件
國民中小學自造教育示範中心補助經費注意事項
一、 資本門:
設備費:採購推動縣市自造教育特色所需之相關設備,依據「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另所購置之設備需以進行學生課程、營隊或活動所需為主,其單價為10,000元以上且耐用年限超過2年。
二、 經常門:
(一)   人事費:
1.   示範中心組長(主任)職務加給費:依「公立中小學校校長、幼兒園園長及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表」規定支給。
2.   專職人員薪資或教師減授課鐘點費:依各縣市相關規定辦理。
3.   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依衍生補充保費之人事費經費項目,乘以補充保費費率為編列上限。
(二)   業務費:
1.  鐘點費:示範中心辦理相關課程教學,其授課對象為教師之課程,內聘講師鐘點費每節最高八百元、外聘講師鐘點費每節最高一千六百元;授課對象為學生之課程,講師鐘點費每節最高四百元。
2.   實作材料費:用於支付學生實作體驗或活動所需,以每人100元至400元為原則。
3.   教材編印費:用於印製活動手冊或教材所需費用。
4.   車(船)資:用於支付學生及帶隊老師往返示範中心參與課程及活動之交通費用,以每輛3,000元至10,000元為原則,依實際需求提出說明,核實編列。
5.   膳費:以每人80元至120元為上限,全日課程始得編列。
6.   學生保險費:依實際需求提出說明,核實編列。
7.   雜費:由學校主管機關自行核處支付項目及標準,惟不得超出業務費總額5%
8.   設備維護費:依實際需求提出說明,核實編列。
三、設立原則:
  各縣市設立「國民中小學自造教育示範中心」(以下簡稱各中心),應選取具備辦理自造教育已有良好成效,且能提供相關空間及基本設施,並位處交通便利之場域,擔任該縣市之自造教育示範中心。
四、實施對象:
  國民中小學階段之教師及學生。
五、辦理方式:
  (一)課程規劃:
     1.各中心應以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為本,由各中心開設自造教育相關課程。
     2.各中心可於學期間辦理國民中小學師生自造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或結合寒暑假期間辦理國民中小學師生寒暑期自造者營隊或育樂營活動。

  (二)課程內涵:包括跨領域設計與製作、傳統工藝、電腦繪圖、數位自造、程式設計、機器人或機電整合等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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