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8日 星期一

加強宣導校園數位閱讀活動相關著作權規定

著作權法賦予著作權人專有重製、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而掃描、上傳網路即為重製、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故圖書館將館藏著作以掃描器掃描存於雲端圖書館,供借閱學生以行動裝置或電腦下載閱讀,已涉及「重製」與「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徵得該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又如網路平臺提供者明知他人所上載之資料係侵害他人著作權,仍協助他人上載或予以放任,業者仍可能與實際上傳資料之行為人,成立共同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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